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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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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时间: 2009年02月01日 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 佚名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小 大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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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总 则 1.0.1 明确了本规范的制订目的。 1.0.2 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。对有特殊要求的场所,还要执行其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。 1.0.3 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。 条文中“已批准的设计文件”是指:设计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可、批准的单位或部门负责,并有会签、审批手续;在施工中,由于现场实际情况的变化,无论是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等修改设计,均要经原设计单位确认,以保证设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,且要有设计变更通知。 1.0.4 妥善运输、保管电气照明装置的设备和器材,以防止其性能改变、质量变劣,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。 1.0.5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,做好检验工作,为顺利施工提供条件。 1.0.6 为保证施工安全,制订本条文。 1.0.7 为了加强管理,提高质量,避免损失,协调建筑与电气照明装置安装的关系,做到文明施工,制订本条文。 1.0.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中,不可避免地对已建好的建筑物、构筑物造成破损,主要是凿洞或盒(箱)移位,墙面或装饰面污染等。为确保整个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,要把施工中造成破损的部位进行修复,才可交工。 1.0.9 为了确保电气照明设备固定牢固、可靠,并延长使用寿命,制订本条文。 1.0.10 灯具高度低于2.4m时,人手可能触及,易造成触电事故,因而应有特殊保护措施。 关于危险性场所的解释如下: 危险性较大的场所,是指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场所: (1)特别潮湿:相对湿度经常在90%以上; (2)高温:环境温度经常在40℃以上; (3)导电地面:金属或特别潮湿的土、砖、混凝土地面等; (4)有导电性尘埃。 特殊危险场所是指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场所: (1)相对湿度:经常接近于100%; (2)同时具有二条及二条以上危险性较大场所特征; (3)在空气中,经常含有对电气装置起破坏作用的蒸汽或游离物。 1.0.11 为防止漏电,确保使用安全,并延长使用年限,制定本条文。 1.0.12 在实际接线中,由于导线与设备接触不良(螺栓未紧固),经常出现导线与接线端子之间产生火花,发生事故。为确保安全,制订本条文。 2 灯 具 2.0.1 灯具一般由玻璃、塑料、 搪瓷、铝合金等原材料制成,且零件较多,运输保管中易破损或丢失,安装前应认真检查,防止安装破损灯具,影响美观和质量。 2.0.2 为了保证导线能承受一定的机械应力和可靠地安全运行,根据灯具的用途和不同的安装场所,对导线线芯最小截面作了规定。现工程中铝线最小截面已改为2.5mm2,根据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的规定,将生活用铜芯软线线芯最小截面改为0.4mm2。 2.0.3 为防火所作的规定。 2.0.4 为确保维修安全,同时也不致影响整个用电单位的停电,作此规定。 2.0.5 室外灯具的安装高度过低易发生意外撞击而损坏,如行人手持肩扛的物件撞击,车辆装载货物的撞击等,故安装时应严格遵守本条文的规定。 2.0.6 为防止触电,特别是防止更换灯泡时触电而作的技术性规定。 2.0.7 白炽灯泡离绝缘台过近,绝缘台易受热而烤焦、起火,故应在灯泡与绝缘台间设置隔热阻燃制品,如石棉布等。 2.0.8 为了保证安装的灯具机械性能牢固可靠,用电安全,检修方便,本条文对一般灯具的安装作了具体的规定。 2.0.9 本条文的规定主要是为方便确认,以利与常规灯具区别,且节约电能。 2.0.10 为了不使一套灯具的电气故障影响整个照明系统,故每套路灯均需设置熔断器。 2.0.11 为保证低压变压器安全可靠供电而作的基本技术规定。 2.0.12 移动构架上的局部照明灯具需随着使用方向的变化而转动,在使用时,为了能确保导线不受机械应力和磨损,故本条文对其线路的敷设提出了要求。 2.0.13 为防止灯具超重发生坠落而作的技术性规定。 2.0.14 本条是对光轴定向的投光灯所作的一般安装技术要求。 2.0.15 金属卤化物灯包括钠铊铟灯、镝灯等,金属卤化物灯点燃后,灯具表面温度高,光线较强,易刺伤人的眼睛,同时产品有特殊的要求,因而应结合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,才能确保安全使用。 2.0.16 嵌入顶棚内的灯具除有照明作用外,还有装饰功能,考虑到顶棚内通风差,不易散热,故电源线不能贴近灯具的发热表面;同时为检修方便,导线应留余量,以便在拆卸时不必剪断电源线;为保证装饰效果,对外观质量提出了技术要求。 2.0.17 为确保花灯固定可靠,不发生坠落,制订本条文。 2.0.18 在实际使用中,由于灯泡温度过高,玻璃罩常有破碎现象发生,为确保安全,避免发生事故,需有切实的防止玻璃罩碎裂后向下溅落伤人的措施。 2.0.19 霓虹灯为高压气体放电装饰用灯具,通常安装在临街商店的正面,人行道的正上方,故特别应注意安装牢固可靠,防止高电压泄漏和气体放电而使灯管破碎下落伤人;为方便维修,变压器不宜装在吊平顶内。 2.0.20 手术台无影灯的固定和防松措施是安装的关键,从预埋到固定均要严格执行本条文规定,尤其是子母式的无影灯更应严格。 2.0.21 为保证手术台的照明、供电可靠,制订本条文。 3 插座、开关、吊扇、壁扇 3.1 插 座 3.1.1 插座安装高度的规定主要是为确保使用安全、方便。同一场所安装高度一致的规定是为装饰美观的需要。 3.1.2 插座接线统一的规定,目的是为了用电安全。 3.1.3 为防止漏电和装饰的需要而作的技术规定。 3.2 开 关 3.2.1 为了统一通、断位置,便于判断是否带电而作的规定。 3.2.2 距离的规定与人体特征有关,如身高、手臂长度等相匹配,使操作方便。本条是经实践验证而认同的。 3.2.3 为了装饰美观,便于检修所作出的规定。 3.2.4 本条是防止触电、避免危及人身安全的技术性规定。 3.2.5 本条是防漏电和装饰需要的技术规定。 3.3 吊 扇 3.3.1 本条主要从安全角度出发,吊扇挂钩要能承受吊扇的重量和运转时的扭力,故将吊扇挂钩直径改为不得小于8mm。 3.3.2 为防止运转中发生振动,造成紧固件松动,发生各类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,制订本条文。 3.3.3 主要从安全角度考虑,在运转时,避免人手碰到扇叶,避免发生事故。 3.3.4、3.3.5 本条是为吊扇使用安全、发挥正常功能而作的技术性规定。 3.4 壁 扇 3.4.1 本条是为壁扇可靠固定而作的技术性规定,通常在产品设计时已提出要求。 3.4.2 安装高度是建议性的,主要是为避免干扰人的活动。 3.4.3 本条是为运行安全所作的技术性规定。 4 照明配电箱(板) 4.0.1 本条文是为防止误操作、方便检修、确保人身安全及保护设备的正常使用而制订的。 4.0.2 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火灾的发生,限制木制配电箱(板)的使用场所,这是因为木制配电箱(板)在潮湿多尘场所易霉烂和漏电。 4.0.3 导线引出面板时与电器连接,为加强绝缘,故加套绝缘保护管。 4.0.4 本条是为箱内电器正常工作和装饰美观而作的技术性规定。 4.0.5 本条是为便于操作和检修而作的技术性规定。 4.0.6 本条是为保证线路安全运行所作的规定。 4.0.7 本条是为便于更换熔芯,并防止更换时发生触电现象而作的技术性规定。 4.0.8 本条是为便于使用和维修所作的规定。 5 工程交接验收 5.0.1 为保证施工质量,交接验收时,要按照本条文内容进行检查。 5.0.2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进行交接时,要根据本条文的规定提交记录;并核对已竣工的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,同时作为交工验收时能否送电的重要技术依据,交工后存档备查。 规范用词说明 一、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,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: (1)表示很严格,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: 正面词采用“必须”; 反面词采用“严禁”。 (2)表示严格,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: 正面词采用“应”; 反面词采用“不应”或“不得”。 (3)表示允许稍有选择,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: 正面词采用“宜”或“可”; 反面词采用“不宜”。 二、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、规范执行时,写法为“应符合……的规定”或“应按……执行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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